財政部關于印發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——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》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〔2016〕24號
中國人民銀行、審計署、國資委、海關總署、國家稅務總局、工商總局、銀監會、證監會、保監會、國家外匯管理局,各省、
自治區、直轄市財政廳(局):
為了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,滿足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,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
的持續全面趨同,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了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——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》等12 項準則(以下統稱本批準則),現予批準印發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1. 對于A+H股公司供內地使用的審計報告,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準則;對于A+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審計報告,如果
選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,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準則;對于H股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,如 果選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,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準則。
2. 對于股票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(即主板公司、中小板公司、創業板公司,包括除A+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內外同時
上市的公司)、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企業(IPO公司),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,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準則。
3. 對于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(新三板公司)中的創新層掛牌公司、面向公眾投資者公
開發行債券的公司,應視同上市公司,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,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準則。
4. 對于其他實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,暫不要求執行本批準則中僅針對上市實體審計業務的規定;對于本批準則中的其他規定,
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。
5. 允許和鼓勵提前執行本批準則。
本批準則生效實施后,《財政部關于印發<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——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>
等38項準則的通知》(財會[2010]21號)中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——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》等11 項準則(詳見附件3)同時廢止。
執行中有任何情況和問題,請及時反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。
附件:
2.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——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》等12項準則
財政部
2016年12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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